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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1-45648 主题分类: 水资源,水利,农业_林业_水利,国土资源_能源
        成文日期: 2021-10-17 发布日期: 2021-10-17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2024-11-30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调水 工程安全 水质安全 统一登记号: YTCR-2021-0010004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烟政字〔2021〕58号


        为加强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胶东调水输水干线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对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公告的函》(鲁水河湖函字〔2021〕29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烟台段包含输水明渠及管道暗渠工程。烟台段线路全长261.097公里,其中明渠工程长121.543公里,地跨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3市;管道暗渠工程长139.554公里,地跨龙口市、蓬莱区、栖霞市、福山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7区市。依据《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和《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等规定,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外轮廓地面投影;

        (三)调流阀站、阀门井、排气井、排水井等管道暗渠段建筑物勘测定界划定范围。

        二、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烟台段保护范围依据《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黄水河前池蓄水量较大,作为调蓄工程处理,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三、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四、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盖房、筑坟、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

        (四)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机构设立的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破坏在重要部位设置的保护设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水水质的行为:

        (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液体污染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物;

        (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存贮垃圾、废渣等污染物;

        (四)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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