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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2-06288 主题分类: 劳动_人事_监察,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5-31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2025-05-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管理 统一登记号: YTCR-2022-0120003
        标题: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人社规〔2022〕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烟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按年度计入个人“学时银行”。

        第二章 学时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一般每40—45分钟学习时间计1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公需科目学时

        (一)完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的,可登记30学时。

        (二)其他可认定公需科目学时的,根据年度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专业科目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

        1.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行业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每天不超过8学时。

        2.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每天不超过8学时。

        3.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家服务基层、面试评分、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以邀请函或通知为依据,按实际工作时间登记,每天不超过8学时。

        4.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作为主讲人授课的,以授课讲义或课件为依据,可按所授课时的2倍登记学时。

        (二)自学类(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1.自学活动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根据岗位特点和业务能力提升需要提出自学计划,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自学活动,应有相应的佐证材料,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可登记不超过20学时。

        2.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为依据,当年度每门课程可认定10学时。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当年度可认定16学时。

        (三)折算类(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1.出版着作(译作),每部折算20学时;学术、技术论文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EI等收录)上发表的,折算15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折算10学时。

        2.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折算20学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折算10学时。

        3.参加专业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每项折算20、15、10学时。

        4.获得科研成果奖,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每项折算30、20、10学时。

        5.以上成果以取得(发表或证书)时间登记为当年度学时;同一成果内容,按最高级别折算,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参加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继续教育基地网上学习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学习平台”)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线上学习的,按实际学习学时认定。

        第九条 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满1年的,可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每年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折算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以实际在岗时间按月比例计算当年度应学学时:

        1.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因受伤、患病,年度内请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

        3.女职工休产假的。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全市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参照上述标准认定学时。

        第三章   学时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验的流程进行登记。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需按学习年度填报“继续教育平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学时进行审核确认。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审核的学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学时是否如实填写,学时登记、认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验。主要审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学时登记、认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为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服务。自由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网上学习平台”线上学习的,学时情况由系统自动联接“继续教育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无需申报登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合格的,由“继续教育平台”生成“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

        第十七条 外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凭调出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认定学时,调入后按本规定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第四章 学时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学时登记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学时登记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机抽查、巡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申报登记学时,凡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的学时,由用人单位予以撤销,责令限期改正;依此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部门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查职责,凡存在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查等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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