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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2-47674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财政_金融_审计
        成文日期: 2022-09-22 发布日期: 2022-09-22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7-10-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品牌建设 资助办法 统一登记号: YTCR-2022-0020003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2〕5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质品牌战略,全面提升“烟台品质”“烟台品牌”的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质量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的资助,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质量品牌建设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质量品牌建设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用途及使用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一次性最高资助50万元;对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150万元、50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区(市),予以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四)对获评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1万元、5万元。

        (五)对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组织,予以一次性资助5万元。

        (六)对获评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的龙头骨干企业(含社会团体)、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的龙头骨干企业(含社会团体),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七)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予以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因质量、品牌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及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申请单位不符合《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烟财资环〔2020〕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烟财资环〔2021〕7号)等文件规定。

        第六条 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拨付:

        根据当年市人大预算批复情况,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应认定文件,履行审核确认、公示等程序。项目确定后,市市场监管部门下发资金申领通知,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填报资金申领确认表及承诺函,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资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资助的,按最高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进行资助。

        (二)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资助,后获得高级别资助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资助;先获得高级别资助,后获得低级别资助的,不再给予低级别资助。

        (三)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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