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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提前移交档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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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37060001099370175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57053370175003000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档案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档案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99370175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57053370175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准予延期移交\提前移交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3A01办公室 A303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档案所在单位提出提前移交的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核报告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将审核报告报送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准予或不准予提前移交档案的决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档案全宗介绍 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1、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2、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档案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是什么?
        回答: 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356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8456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3A01办公室 A303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咨询方式: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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