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0637011504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9396N337011504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暂无 | 必要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 ||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暂无 | 非必要 | 无 | 无 |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生产选育地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具有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的书面承诺。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具有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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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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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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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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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具体怎么办理? | ||
回答: | 根据《种子发》规定,该项目办理需经县级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