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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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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370600000737011690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92347370116909000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737011690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49234737011690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市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对xxx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A347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和论证报告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组织材料合规性审查和技术评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审查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出具审批文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审批文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复印件 2 暂无 必要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由哪级部门办理
        回答: 与环评文件审批统一办理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87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32116,0535-6631612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A347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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