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1900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19009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通过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即来即办。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批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论证报告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项目立项相关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暂无 | 非必要 | 无 | 无 | |
活动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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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打井;(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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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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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河道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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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去哪里办理? | ||
回答: | 请去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