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01037012300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58XB7370123009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阅读办事指南,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电子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自作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 |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认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办结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 | 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医师资格证》,通知申请人领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4 | 纸质 | 必要 | 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1、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2、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居民身份证 | 无 | |
学历学位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1、须为1998年6月26日前由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2、须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复印件并验印。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执业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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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 | ||
回答: | 《医师执业证书》为封面绿色(执业助理是蓝色),根据医师执业地点、范围不同而变更,基本信息包含有“执业地点”;《医师资格证书》封面为红色(执业助理是蓝色),一般不会变更,基本信息包含有“学历、毕业学校”等。上传材料时请注意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