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31601025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3160102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核准或不予以核准 |
环节名称: | 发照 |
办理内容: | 核准通过打照、发照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放营业执照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9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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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请问你们的咨询电话多少? | ||
回答: | 0535-6788856,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