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31601027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31601027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核准或不予以核准 |
环节名称: | 发照 |
办理内容: | 核准通过打照、发照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放营业执照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 复印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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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请问你们的咨询电话多少? | ||
回答: | 0535-6788856,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