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31614004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31614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核准或不予以核准 |
环节名称: | 发照 |
办理内容: | 核准通过打照、发照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放营业执照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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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请问你们的咨询电话多少? | ||
回答: | 0535-6788856,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