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31614005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31614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核准或不予以核准 |
环节名称: | 发照 |
办理内容: | 核准通过打照、发照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放营业执照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请问你们的咨询电话多少? | ||
回答: | 0535-6788856,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