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19022004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19022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通过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出具批复文件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许可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暂无 | 非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者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涉及洪泛区或蓄滞洪区的建设方案 | 复印件 | 2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2017年9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3〕256号,2013年12月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去哪里办理? | ||
回答: | 请去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