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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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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3706000102137071700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8XN7370717005000

        0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住建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1370717005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58XN737071700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7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街道、芝罘、莱山两区、市本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住房保障资格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善街2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2楼206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5月-10月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办理内容:对芝罘、莱山两区提报的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即时确认。
        办理时限:即办件
        办理结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
        x
        请点击样表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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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4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4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自由产权房屋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家庭属于退役士兵或者在册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家庭的需提供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者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三)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四)申请人属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符合就业年限、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其它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符合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回答: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者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三)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四)申请人属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符合就业年限、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其它条件。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615077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15085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善街2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2楼206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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