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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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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370600001437093163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82X63370931639000

        0

        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001437093163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82X63370931639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43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或要求补正材料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文书表格 原件 2 暂无 必要
        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专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专利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二十八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受理的条件?
        回答: 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C10投诉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85742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4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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