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3064371017034010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1017034010
0次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1. 受理申请 |
办理内容: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告知是否受理 |
环节名称: | 2.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 4 | 1 | 暂无 | 必要 | 可以电子证照替代 | ||
I类个人结算账户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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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
回答: | 需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