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3064371017034008 实施编码:12370600493503991D3371017034008
0次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1. 受理申请 |
办理内容: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告知是否受理 |
环节名称: | 2. 审核 |
办理内容: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4 | 1 | 暂无 | 必要 | 可以电子证照替代 | ||
结婚证、户口本 | 4 | 1 | 暂无 | 0 | 结婚证可以电子证照替代实体证照 | ||
I类个人结算账户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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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5]1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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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租赁自住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是否需提供无房证明? | ||
回答: | 需要。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