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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诊断证明办理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00001037202302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58XB3372023029000

        1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各医疗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0600001037202302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58XB3372023029000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受理地点
        • 各医疗机构业务科室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00-11:30,下午 14:0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00-11:3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
        办理内容: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若符合相关条件,接收证明。
        环节名称:取得医学诊断证明
        办理内容:取得医学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取得医学诊断证明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患者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 4 1 纸质 0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执业医师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无(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14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处方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生部令第5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监督发〔2012〕6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具体规定内容:“(四)休复学管理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回答: 暂无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47776
        信件投诉方式:烟台市莱山区海韵路10号,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217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012352
        窗口咨询方式:各医疗机构业务科室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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