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23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23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待遇申领申请材料 |
办理内容: | 受理待遇申领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拨付相关待遇 |
办理内容: | 拨付相关待遇 |
办理时限: | 需待失业人员死亡年度社平工资下达后拨付 |
办理结果: | 待遇拨付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死亡注销证明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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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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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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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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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 ||
回答: |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