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31003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31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审核办理 |
办理内容: | 审核所补充材料是否属于已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办理结果: | 属于归档范围,工作人员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予以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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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证件原件能否补充入档 | ||
回答: | 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不作为入档材料 | ||
问题: | 入档材料的基本要求 | ||
回答: | 档案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