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31006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3100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提交需要证明的事项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结 |
办理结果: | 递交申请 |
环节名称: | 审核办理 |
办理内容: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结 |
办理结果: | 档案内有记载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无记载的告知原因退回。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存档(经办)人身份证 | 4 | 0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单位介绍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90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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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出具材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
回答: | 依据存档情况、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