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09001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09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就业登记信息或携带材料至经办窗口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结果: | 提交成功/提交不成功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对提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
办理时限: | 即时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完成就业登记 |
办理时限: | 即时 |
办理结果: | 就业登记 |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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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8]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第二项 第四条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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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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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第二项 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第一条 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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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9〕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第二项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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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就业登记的时限 | ||
回答: | 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