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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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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3706000008372020324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7972U3372020324000

        1

        到现场次数

        7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837202032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7972U3372020324000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 事项版本
        • 4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协议书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暂无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90号烟台市农业农村局501室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质量投诉受理
        办理内容:投诉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群体投诉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受理
        环节名称:质量投诉处理
        办理内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办理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除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外,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
        办理结果:达成和解或终止调解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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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调解协议书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登记表 原件 1 暂无 必要
        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等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情况描述 4 1 电子 必要
        1、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2、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3、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销售商等信息; 4、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5、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6、具体的投诉要求。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制定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八条:“……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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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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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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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07〕79号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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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年 第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第八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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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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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令号(文号): 农机发〔2008〕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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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发布令号(文号): 鲁农机科字[2009]5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省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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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四十条:“……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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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投诉内容是什么?
        回答: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
        问题: 投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回答: 投诉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投诉。需要调解或协助处理的必须出具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包括:(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销售商等信息;(三)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四)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五)具体的投诉要求。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其他证据即一些附属证据,比如产品说明书、承诺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双方事先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等。
        问题: 不予受理投诉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回答: (一)没有明确的质量投诉要求和被投诉方的;(二)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三)公民个人之间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四)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五)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六)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七)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八)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问题: 减少投诉的方法有哪些?
        回答: 在三包期内,不要一有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就去投诉,这样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因此,农机消费者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单位,否则会给农机产品的维修、投诉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此外,还要认真学习说明书、加强操作技能培训、遵守操作规范、讲究保养方法。
        问题: 终止调解的几种情况?
        回答: (一)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三)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由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终止调解。同时告知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问题: 投诉是如何处理的?
        回答: 投诉处理应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形成书面协议。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主持的调解,如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经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达成和解的,由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争议双方签字后,加盖农机投诉机构投诉专用章,一式数份,交争议各方并留存。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调解协议。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催办三次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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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691961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0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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