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31001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31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提交申请材料 |
办理内容: | 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证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经办人员身份证件;3.市直单位提供单位代理合同(单位盖章)。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结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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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 | ||
制定机关: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20〕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5条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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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单位可以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 ||
回答: |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为市级且单位驻地在烟台市区的用人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除外) |